山东:试点征收VOCs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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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山东省环保厅获悉,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治污减排和生态环境改善,山东决定对部分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
据了解,根据各行业污染排放占比和配套标准制定的进程,山东省 VOCs排污收费试点分段展开,并逐步提高收费标准。自 2016年 6月 1日起,对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两大行业开征 VOCs排污费,收费标准为3.0元/污染当量。石油化工行业征收的范围包括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初级树脂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仓储业。包装印刷行业指的是包装装潢印刷。自 2017年 1月 1日起,征收范围增加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和铝型材工业,收费标准全部调整为 6.0元/污染当量。自 2018年 1月 1日起,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逐步覆盖 VOCs排放重点行业。
石油化工、包装印刷两个行业 VOCs排放量核算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其中,石油化工行业核算周期以年计算,包装印刷行业核算周期以年或季度计算。其他行业 VOCs排放量核算办法由省环保厅按照国家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发布。
山东根据 VOCs排放监测技术发展和应用情况,对可基于排放浓度值、排放总量值核算 VOCs排放量的企业,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的,分三档逐步降低排污收费标准。
企业 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 75% -100%(含)的,排污费按上述标准征收;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 50-75%(含)的,按上述标准的 75%征收;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 50%(含)的,减半征收。企业 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或者 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按山东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类的,按规定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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