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莲英:涂料行业转型升级已成必然趋势
全球涂料网讯:
自2015年1月26日国家财政部与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文号“财税〔2015〕16号”)至今,已半月有余。然而,其在行业引发的巨大震动,可谓史无前例,且有愈演愈烈之势。面对涂料消费税政策不可遏制地落地,质疑、困惑、责难声四起,有的甚至矛头直指中国涂料工业协会。无所适从,焦虑茫然,是行业所面对的。
震动之余,面对已成事实的涂料消费税,作为肩负维护涂料行业利益重任,并在消费税制定前后为最大限度地降低政策对涂料行业带来不利影响而做了极大努力的中国涂料工业协会,本着对行业负责、对企业负责的宗旨,不仅及时发布了对涂料消费税的精准解读,而且在执行细则有待完善、行业还存有较多疑问与建议需要收集反映至相关部委的情况下,政策甫一出炉就决定于2015年2月10日在北京召开“涂料消费税政策研讨会”,以帮助涂料行业准确把握涂料消费税政策信息与部分执行细节,解惑释疑,引导企业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面对重重疑虑,殊不知,在2013年9月,迫于持续性的雾霾影响,大气污染治理引起中央高度重视,国务院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要求“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自这一刻起,涂料与涂装行业就开始成为国家环保部消费税环保政策制定工作的重点之一。涂料作为对涂装过程进行源头治理的载体,被正式纳入消费税研究范围,并被给予罕见的政策制定与发布速度。由此,对涂料征收消费税已呈不可逆转之势。在此关键时刻,为了不使消费税政策对涂料行业造成巨大的伤害,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前后多次组织行业专家、重点企业与国家环保部、国家财政部与税务总局沟通,建议暂缓此项政策的研究与制定,并根据涂料行业特点从征税对象、征税时间、税率、溶剂用量配额、涂料VOC含量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而且多次在诸如行业年会、理事会、信息年会、专业分会年会等不同的行业会议以及各种场合,并通过各大行业媒体重点介绍政策制定的进程,并收集行业意见以向相关部委反映行业诉求,以引起行业企业高度关注,及早应对,加快企业环保转型的步伐,推进行业产业结构调整。通过若干次沟通与争取,由于种种原因,到政策正式发布之时,虽然没能达到行业的预期,但从最初要对所有溶剂型涂料征收统一税率的消费税,到“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的转变,是与以中国涂料工业协会为代表的行业力量其间的不懈努力分不开的。此也是国家财政部破例在我国消费税政策制定过程中第一次引入指标性豁免条件,部分涂料品种才得以豁免。
持续发展低VOC的环境友好型涂料,进行产品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促进节能环保,引导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是我们的初衷和目标。面对涂料消费税的落地,面对有待完善的实施细则,面对政策的具体落实和如何真正体现初衷——真正达到控制VOC排放的目的,我们所做的唯有积极应对,才能共渡难关。本着对行业负责、为企业服务的宗旨中国涂料工业协会适时召开了“涂料消费税政策研讨会”。会议消息一经发布,短短几天内,得到了全国涂料企业、地方涂协、检测机构的热烈反响,不仅有来自北京红狮、天津灯塔、南京长江、西安经建、嘉宝莉、展辰、中华制漆、大宝化工、紫荆花、阿克苏诺贝尔、PPG、立邦、艾仕得、杜邦、威士伯、海虹老人、中远佐敦、中远关西、中涂化工、大金,广东涂协、常州涂协以及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建筑科学院研究院认证中心、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涂料研究所、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等重点企业、机构约180人积极反馈与会,同时还收集汇总了从计税方法、起征点认定、VOC测定标准、检验机构等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孙莲英会长、杨渊德秘书长、产业发展部刘杰部长及刘国杰教授级高工出席了会议并对涂料消费税政策进行了全方位分析。全球涂料网了解到会议围绕国家涂料消费税政策的相关情况及信息,从征收目的、法律效力、征收时间、征收范围、征收对象、税率、起征点、VOC检测方法、检测机构及对涂料行业的影响一一进行了解读,对国家涂料消费税政策部分执行细节进行了剖析,而且对涂料生产企业应对措施进行分析并加以引导,同时收集汇总涂料行业问题与建议。
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孙莲英会长在致词中也表示,反映涂料行业诉求,维护涂料行业利益,是我们担当的重任。面对国家政策将对行业带来的巨大影响,我们当责无旁贷,引导行业,正确对待,积极应对,才能实现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指出,中国经济发展正步入新常态,对涂料征收消费税政策仅为国家产业转型与环保政策加压过程中,在涂料行业最迅速体现出的一点。国家将进一步鼓励涂料行业向环境友好型方向转型,并对高VOC涂料产品及下游应用领域进一步出台政策法规。我国涂料行业在国家经济转型与环保政策的巨大外力作用下,共同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已成必然趋势。
会议经过与会代表对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热烈探讨,提出了建设性的政策建议及行业应对措施,最终达成共识,一并作为行业诉求以形成文件报送国家相关部委。建议主要集中包括:
一、建议征收对象改为从溶剂购入环节征收(按购入溶剂总量征收),可以同时达到控制生产、产品排放的双重目的。
二、关于起征点施工状态下VOC含量420g/L的认定。由于最终施工状态下的VOC水平难以确定,建议涂料产品VOC含量的控制和管理应当由生产商的前端研发和质量控制来达成,后端的强制产品检测仅应作为一种补充手段来监督,敦促和推进生产商对涂料产品VOC含量的控制和管理。建议涂料生产单位自我声明与官方的测试(抽查)结果应在实施开始的一段时间内视为同样有效,作为是否征收涂料消费税的判断依据。
三、关于VOC的测试方法及标准。建议使用VOC通用的国家标准测试方法,但尽快更新修订,以适应VOC法规及市场发展对于VOC真实情况的要求。在新标准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接受和鼓励测试机构使用相应国际标准来做测试。
四、关于含有活性成分的特殊涂料品种VOC的测试。现有的VOC测试方法适用于大部分的涂料品种,但对于含有活性稀释剂或活性成分的一些涂料品种,如无溶剂涂料、光固化涂料等,目前还没有对应的VOC测试方法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建议测试VOC含量时模拟涂装过程的具体条件,采用差值法进行测定。
五、关于消费税已缴纳税款的抵扣和退回。为避免引起双重征税,增加企业成本,加重纳税人税收负担。建议对涂料产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进口或生产的已纳消费税的产品转出口,建议退税。
六、关于环境友好型涂料品种的自动豁免消费税。建议在技术层面明确、发布不需要出具检验结果的品种大类,不做无意义工作,减轻企业纳税、税务征税负担,堵塞制度缺陷,减少随意性;建议对于水性涂料,执行细则中应明确不需要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建议特别豁免军工涂料等性能确认时间长、特殊用途、数量较小的产品,可直接豁免消费税。
七、关于公正公平执法。建议加强针对地方执法部门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同一法规不因人为因素出现执行结果的偏差。并建议考虑特别加快针对企业的宣传培训工作,以帮助企业的相关管理人员(例如税务)尽快理解,让双方充分交流而减少执行中的误差。同时,建议在执行消费税征收过程应公平公正,对不开具发票等违规不交税企业应加大检查及处罚力度。
八、关于进口涂料征收消费税所涵盖的HS code征收范围。建议财政部,国税部和中国海关一起公布需要征税的进口涂料税号,如3208,3209(部分),并把税号所涵盖的化学原料和涂料进行区分,化学原料不需要征税。
九、关于制定征税细则的建议。对于市场上的诸多涂料品种,不按照具体的功能分类,按照涂料的形态,按照现行的征税政策,制定对各类涂料的征税细则。可分为粉末涂料、溶剂型涂料、水性涂料、溶剂型光固化涂料、水性光固化涂料几大类,根据VOC指标达标与否,按免检与强制检验、免征与征税来制定细则。
十、关于鼓励使用绿色溶剂的建议。在现有的涂料技术一定程度上还是依赖于溶剂的现实情况下,在水性涂料和光固化涂料的性能还不能完全替代溶剂型涂料时,建议相关领导部门出台补充细则,鼓励涂料企业使用绿色环保溶剂,促进经济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十一、关于设立基金鼓励的建议。为真正实现节能减排、鼓励和支持涂料技术进步,以涂料消费税款为资金来源,合作设立“环境友好型涂料基金“,支持相关项目实施、奖励先进企业。
十二、关于对消费税方案改进的建议:计税方法从价改从量。规定从价征收,一是会出现同一溶剂品种,应用在低端涂料纳税少而高端涂料纳税多,这等同于支持发展低端溶剂型涂料品种,不利于行业发展,显然也不是法规的本意;二是涂料VOC对大气的影响,在量而不在价。改从价为从量后,自动变更,定率改定额,这样便于确认。
十三、关于正面引导、正确宣传的建议。结合产业基础、科技技术支撑、市场认知接受程度等产业发展基础与环境等现实条件和发展路径,科学宣传、加强科普、合理引导,不矫枉过正,不厚此薄彼,为涂料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另据悉,对于检测机构的认定,在”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中给出相关规定,即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予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
诚然,以上所列仅是相对集中的建议,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将会继续积极与相关部委沟通,反映企业诉求,全力维护行业利益,争取最大限度地降低政策带来的不利影响。如今,消费税政策已经出台,涂料行业所能做的唯有积极应对,持续发展低VOC的环境友好型涂料和高附加值产品,把调整优化结构、强化创新驱动和保护环境生态结合起来,才能推动行业结构转型,引导涂料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来源:全球涂料网)(更多资讯请登录:全球涂料网 http://www.soutul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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