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走私洋垃圾作进口涂料卖 获刑7年罚金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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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乃万法之母”,其规定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不得与之抵触。今年12月4日是我国第一个宪法日,为响应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号召,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的意识。设立这个神圣的日子,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根据决定,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本报联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今日起推出“宪法日”宣传系列稿件,以供广大读者参考借鉴。
为了牟利,南京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程某某从国外进口废粉末涂料,从2012年2月至2013年8月6日止,共获利417000元。日前,程某某被南京中院以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废料对环境污染严重,处理麻烦,有些外国人为了尽快脱手,甚至不要钱免费赠送给程某某。
三人合伙搞公司进口废涂料
2010年,程某某与马某某、蒋某某因原单位的业务往来相识。2011年某日,在一次聚会中,程某某说,废粉末涂料在国内很好销售,提出合伙,马蒋二人认为此生意有钱可赚,决定利用各自优势来做废粉生意。后来,为了更好地运作,三人又签署分工协议,约定成立公司。2012年5月8日,三人共同出资的公司在南京注册成立,由程某某任法人代表,负责与外商联系、采购、进口报关事宜等,马某某负责国内销售,蒋某某负责财务。采购经理李某某还在网上发布求购信息:“我们每个月从世界各地回收大约200-300吨的剩余的、二手的粉末涂料,请问你是否有剩余的、可回收的、二手的、次等的粉末涂料”。
伪造货物名称逃避海关监管
李某某发出去的求购信息,果然获得了很多回应。经过比较鉴别,程某某确定了6家合作商,这6家有美国、英国、比利时的。这些废粉末涂料,是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为了掩人耳目,程某某要求外商将进口的废粉末涂料更改为“以碳酸钙为基本成分的固色剂”等名称,这样就可逃避监管。他们以几十美元至两百余美元一吨价格进口废料,再加工后以正常进口涂料粉末来销售牟利。
那么,这些废粉末涂料到底有什么危害呢?专家表示,这种物质不能被土壤吸收,只能通过焚烧方式进行处理。焚烧产生的有害气体须经净化处理后方能排放到大气层中,否则会产生剧毒物质,对环境产生恶劣影响。专家还告诉侦查人员,因回收处理费用高昂,国外许多厂家想方设法将这些废品转移至欠发达国家,甚至免费赠送。果然,在程某某进口的货物中,有一单19吨是从英国进口的废料,就是英国商人Maurice免费赠送的。
法院判其徒刑7年罚金10万
公诉机关指控,程某某在明知国家禁止进口废粉末涂料的情况下,采用伪报品名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进口35票合计934.994吨,经鉴别,这些物质属于目前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对其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程某某罪名成立,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17000元。鉴于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其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最终,以走私废物罪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点评: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在这条原则性规定的统领下,很多下位法和部门规章都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法律包括《刑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几十部法律法规。本案适用的是《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废物罪”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来源:全球涂料网)(更多资讯请登录:全球涂料网 http://www.soutul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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