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违法使用油性漆被罚款20万元!
全球涂料网讯:近日,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排污许可证持证企业专项检查期间,发现某主要从事展览展示展柜制作的企业,现场正在喷漆作业,执法人员使用VOCs快速检测,发现油漆即用状态下自然挥发VOCs检测数据为2044mg/m3。执法人员怀疑该企业存在使用油性漆的嫌疑,在喷漆房内发现还存放有稀释剂、固化剂等空桶。
证实该企业使用油性漆。通过查看企业环评,批复内容为“喷漆使用水性漆”,企业实际生产与环评批复内容不符,涉及“未验先投”违法行为。
该企业未经验收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1)案情分析
现场执法过程中,固定证人证言;查看企业环评批复,明确生产工艺;调阅企业喷漆原料出入库台账和采购单;查看企业产品出库记录和订单;核算企业危废处置情况,通过空桶的处置量推算原料使用量,印证油漆在厂区内使用和用量;盘点油漆仓库内原料库存量和生产日期,查验原料出入库台账的真实性。
询问阶段充分听取企业陈述申辩,获取喷漆原料的化学品安全说明书和检测报告,均证明是油性漆;企业承认私自使用油性漆的违法行为。通过现场照片、证人证言、采购单等直接证据和危废处置、合同、库存量等佐证,取证充分详实,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法律适用
本案中企业环评批复水性漆实际使用油性漆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未经验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20万。
(3)执法易错点和示范点
此类违法行为较为隐蔽,有些企业水性漆、油性漆混合使用,更有空桶上无标识,执法人员难以判断,考验着执法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和执法的细心程度。本案的易错点在于水性漆改油性漆是否为新建项目? 由于水性漆的废气处理装置无法有效吸收油性漆的废气,导致实际污染大幅度增加,所以其未建成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即投入生产,上述行为需重新报批环评。
发现违法行为后,对企业耐心宣传解读了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和督促企业改正违法行为。企业已将油性漆全部改为水性漆,对于水性漆不能满足客户要求的,委外喷漆后运回组装;建立水性漆调色中心,与制漆企业共同克服水性漆使用中的问题,达到了以检查促规范生产、以处罚促整改提高的目的。
考虑到在疫情影响下,企业经营困难的现实,整改情况符合从轻情形,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处罚金额由人民币31万元调整至20万元,减轻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体现了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处罚精神,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既保持力度,又体现“温度”,促进企业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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