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能!宿迁这15种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暂缓立案
http://www.soutuliao.com 时间:2019/9/19 来源:宿迁环保
全球涂料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提高精准执法水平,依据《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宿迁市生态环境局于今年5月印发关于实行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暂缓立案的通知,从7月1日起已经在全市范围内试行。
暂缓立案要符合以下这十五种具体情形
注意:
对不按规定要求改正的将依法从严查处!
1、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无生产、经营废水或者废气排放,能及时改正的。
2、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按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上述情形中建设活动不涉及厂房等构筑物建设,且生产设备设施正在安装,经指出后立即停止安装并按要求改正的。
3、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但该项目环评文件已经批准、环保设施已建成投运,且未超过验收期限的。
4、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未超过2个时,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其中,pH值为5≤pH<6或9<pH≤10,*类污染物除外)、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的,且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5、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经宿迁市有动力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状况系统发现,排污单位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时间未超过24小时,且属于非主观故意,指出后能按要求改正的;或者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后,在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发现之前主动报告,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维修、检修、设备停开车,事前已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在报告后的36小时内(不包括同一事件的第二次及以上报告),污染因子超标倍数小于0.1倍(其中,pH值为5≤pH<6或9<pH≤10,林格曼黑度、*类污染物除外)。
6、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因生态环境部门、网络运营商等非排污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未能联网的;或者生态环境部门未要求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企业主动安装的。
7、未建立污水处理产生污泥管理台帐的,或者对危险废物产生情况未如实记录台帐、未按规定保存,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指出后能按要求及时改正的。
8、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数量小于0.01吨,未污染外环境,且当日完成整改的。
9、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指出后能立即改正的。
10、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未移交存档管理。首 次 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未移交存档管理,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能按要求及时改正的。
11、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要求处置医疗废物,且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经告知后能按要求改正的。
1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未对(或者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自行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首 次检查时发现不合格但在正常运行,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13、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没有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经限期整改达到要求的。
14、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拟罚款金额少于1000元,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不含自然人)能及时改正的。
15、其他情形如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企业已经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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